本报海口12月17日讯(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马珂)12月16日,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从海南省医保局获悉,为加快建立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,我省制定《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所称长期护理保险(以下简称长护险)是指因年老、疾病、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的参保人,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。
《办法》指出,参加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;参加本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年满18周岁(截至缴费所属期上年度12月31日止)及以上的人员;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下非就业居民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;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、双军人子女等无法跟随参保的。可参加长护险。
因年老、疾病、伤残等,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,重度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(含)以上的参保人员,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。
《办法》还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,实行定点管理。探索发挥家庭医生、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,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。
《办法》指出,建立居家护理、社区护理、机构护理等护理服务模式,根据失能等级、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,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,支付比例给予适当倾斜。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、均衡职工和居民缴费责任的基础上,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。
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,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护理服务模式。如需变更服务方式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,当月不进行变更。明确按床日、按服务时长(服务包)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。

